一名女子離婚時,分得了公司股權
正準備了解公司經營情況
就發現公司被注銷了
這......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作為股東的她,能拿到賠償嗎?
記者今日從廣州白云法院獲悉,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有了判決結果。
案情介紹:離婚后丈夫惡意注銷公司
英子與丈夫阿威感情破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請求進行夫妻財產分割。
因阿威和阿濤持有某東公司、某美公司的股份,二人各占50%。在離婚訴訟中,英子與阿威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英子由此取得阿威名下某東公司、某美公司各一半的股權,即25%。
雖未進行股權變更登記,但阿濤到庭表示同意英子成為兩公司股東。
至此,阿濤、阿威、英子在兩公司的股權比例均為50%、25%、25%。
判決生效后,阿威分別將持有的某東公司、某美公司的25%股份轉讓給阿濤,轉讓價款分別為15000元、10000元。至此阿威名下已無某東公司、某美公司的股份。隨后,英子與阿濤進行溝通,要求分配公司利潤等事宜。
2019年7月,某東公司、某美公司作出注銷公司的股東會決議,阿濤、阿威在決議上簽名。之后兩家公司進行了注銷。英子知道兩家公司被注銷后,認為阿濤、阿威侵害了其股東權益,應賠償相應的損失,遂起訴至法院。
究竟阿濤、阿威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白云法院經審理認為,英子享有某東公司、某美公司各25%的股權,阿濤、阿威對英子的股東身份均知悉且無異議。在阿濤收到英子要求分配公司利潤、協商轉讓股權的短信后,阿濤、阿威即在未通知英子的情況下,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兩公司,并隨后注銷兩公司,未向英子返還公司剩余財產,損害了英子的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阿濤、阿威賠償英子損失52880.15元。阿濤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是我國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有助于打造健康的公司運營機制,切實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支持。
碰到股東濫用權利的行為怎么辦?
經辦法官指出,公司法已經對股東濫用權利進行了限制。根據公司法第20條規定,因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案件中,阿濤、阿威在未告知英子的情況下自行將某東公司、某美公司予以清算、注銷,使英子的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獲取公司利潤等股東權益無法實現。阿濤、阿威構成股東權利濫用,應當賠償英子的損失。
那已確權但尚未進行登記的股東權益能得到保護嗎?
經辦法官指出,已確權但尚未進行登記的股東權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正常情況下,注銷公司需要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等一系列文件并向市場監管機關提交申請。而上述案件中,由于英子是通過離婚訴訟獲得的兩公司各25%股權,該股權尚未在市場監管機關登記并公示,這就給阿濤、阿威未經英子同意就把公司注銷提供了可趁之機。
該股權雖尚未登記,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已為生效判決所確權,故英子具有股東資格,其股東權利受到公司法保護,被侵權之后依法享有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
法律知多D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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