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公 維信 求實 貴和
仲裁案例
公司非依法清算便注銷
股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秘書 石笛
市場交易風險日漸凸顯,企業經營不善對外承擔債務的現象屢見不鮮,更有甚者,企業面臨破產后被注銷也時常發生。對這樣的企業享有債權的當事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就極為重要。
案情簡介
譚某與輪胎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輪胎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為譚某出具欠據,輪胎公司經理高某作為經手人在欠據上簽字。2016年9月3日,高某違反法律規定,私自注銷了輪胎公司。因輪胎公司未償還譚某欠款,根據法律規定,請求輪胎公司的股東即高某承擔賠償責任返還欠款及相應利息。
爭議焦點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
登記,股東應否承擔責任?
仲裁結果
支持譚某的仲裁請求。
仲裁評析
仲裁庭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痹谳喬ス厩逅阈〗M提交的用于申請企業注銷的股東會決議中,高某為公司的股東,承諾“全體股東同意會議所議事項并經股東本人親筆簽字(蓋章)確認,如有虛假全體股東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現輪胎公司存在仍有未獲清償債權及未清償債務、清算報告內容虛假、公司清算程序違法等問題,故高某應按照承諾向譚某承擔賠償責任。
哈仲提示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經營不善的情形,成立清算小組后會以注銷公司、登報公告等形式處理公司后續事宜。而對該公司享有債權的當事人應當時刻掌握企業各種動態信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尤其是發現公司非依法清算就注銷后,應當拿起法律武器,要求相應人員承擔賠償責任。
編者簡介
石笛
法學碩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審理部工作人員,仲裁秘書。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于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簽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議示范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地址信息,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文件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電話:0451-82815701 82815702
傳真:0451-8281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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